(2016)闽0602行赔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郑建彪与福建省南靖县和溪镇人民政府乡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彪,福建省南靖县和溪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602行赔初6号原告郑建彪,男,汉族,1973年1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代理人蔡智煌,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南靖县和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和溪镇乡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70039230548。法定代表人何志荣,镇长。委托代理人章小燕,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周霖蔚,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杨清柳,南靖县和溪镇人民政府副书记。原告郑建彪诉被告福建省南靖县和溪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建彪于2017年4月7日以与被告福建省南靖县和溪镇人民政府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建彪负担。审 判 长 黄东平人民陪审员 杨莲金人民陪审员 林文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泽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