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兴隆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秀远,联社主任。被执行人:林晓红,女,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6)川1011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晓红的银行存款6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姚俊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彭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