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徐恒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440号申请执行人徐恒,男,199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常熟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279017。负责人:陈雪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恒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47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邵修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