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执4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东辉等与北京成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4574号赵东辉、张璐与北京成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京0105民初68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由赵东辉、张璐办理北京市朝阳区吉祥里209号楼8单元101号房屋过户所需缴纳税费事宜。审判员 李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