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2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常熟市华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与陈卫东、赵静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华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陈卫东,赵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2456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华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枫林路25号。法定代表人吴波,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卫东,男,196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赵静华,女,1968年3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常熟市华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与陈卫东、赵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熟虞民初字第008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陈卫东、赵静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常熟市华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借款178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以内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陈卫东、赵静华于判决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常熟市华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律师费5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848元,由陈卫东、赵静华负担。因陈卫东、赵静华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常熟市华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178万元、律师费、利息、诉讼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卫东、赵静华涉及本院数起诉讼、执行案件,负债累累。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股票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所有的常熟市虞山镇李闸路158号城市花园14幢404房地产已设定抵押,且系其他案件首封,本案无法处置。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华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卫东、赵静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上述房地产外,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虞民初字第008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 钧审 判 员 徐 鑫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顾晓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