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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4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强、王金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王金来,王永富,王金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1095号申请人:张强,男,汉族,1981年1月2日出生,农民,现住滦南县。委托代理人:韦士保,男,汉族,1956年6月28日出生,现住滦南县。系申请人岳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王金来,男,汉族,1981年10月18日出生,现住滦南县。被申请人:王永富,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现住滦南县。被申请人:王金耀,男,汉族,1987年9月13日出生,现住滦南县。原告张强与被告王金来、王永富、王金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金来、王永富、王金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金来、王永富、王金耀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7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魏楚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