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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赵旭东申请宣告赵定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旭东,赵定修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24民特6号申请人:赵旭东。被申请人:赵定修。被申请人指定代理人:冯开琼,。申请人赵旭东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赵定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赵旭东称,被申请人赵定修于1995年患上癫痫病后,每年发病6次以上,至2016年5月经检查为脑萎缩病症,伴随记忆力严重受损,简单视力空间下降,时间地点定向障碍,在处理问题、辨别事务的相似点和差异点有严重损害,不能太独立进行室外活动,在穿衣、个人卫生以及保持个人仪表方面需要帮助。现因被申请人老年痴呆严重,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为了保障其参与民事活动及其日常生活,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认定被申请人赵定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制定冯开琼为其监护人被申请人代理人冯开琼称,自己与被申请人赵定修系夫妻关系。对申请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由自己作为其监护人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赵旭东系被申请人赵定修之次子,冯开琼系赵定修之配偶。经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编号为成蓉司鉴【2017】民鉴552号《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作出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赵定修患老年性痴呆,其认知功能和社会适应能力明显下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现由申请人赵旭东申请赵定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冯开琼作为其监护人。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代理人的陈述,有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被申请人赵晓东的相关询问、成蓉司鉴【2017】民鉴552号《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成蓉司鉴【2017】民鉴552号《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对赵定修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意见客观真实、合法有效,证明被申请人赵定修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赵旭东申请本院宣告被申请人赵定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请求有事实根据,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父母、配偶或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为此由冯开琼依法担任被申请人赵定修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赵定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冯开琼为被申请人赵定修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