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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执17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付蒋伟与刘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蒋伟,刘刚,付蒋伟,刘刚,付蒋伟,刘刚,付蒋伟,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17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蒋伟。被执行人:刘刚。本院在执行付蒋伟与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民初30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3日向刘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刚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刚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家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执17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天利审判员  李 忠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郑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