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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史小京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小京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81刑初228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小京,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邓州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6)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小京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青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小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6日20时02分,被告人史小京酒后驾驶豫R×××××号小轿车沿邓州市东一环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东一环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邓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醇鉴定,史小京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80.8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史小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邓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醇鉴定报告、驾驶人查询单、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小京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小京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史小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小京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小京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晓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丁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