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史娅与被告湖南国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健国、常德市鼎城铜鑫机械有限公司、湖南铜鑫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常德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娅,湖南国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健国,常德市鼎城铜鑫机械有限公司,湖南铜鑫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常德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517号原告:史娅。原告委托代理人:郑维民,北京天平(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代则红,湖南金州(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湖南国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镇崇德居委会青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健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张健国。被告:常德市鼎城铜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桥镇康家吉何家堤村一组。法定代表人:邓德云,执行董事。被告:湖南铜鑫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西洞庭祝丰镇东北湾居委会沅澧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邓德云,执行董事。被告:常德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办事处临江路社区人民路2801号。法定代表人:杨建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娅与被告湖南国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健国、常德市鼎城铜鑫机械有限公司、湖南铜鑫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常德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娅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娅撤回对被告湖南国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健国、常德市鼎城铜鑫机械有限公司、湖南铜鑫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常德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928元,减半收取13964元,由原告史娅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谢 闻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何佳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