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2519虹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虹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2519号原告:虹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琛,男,1987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告虹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亚公司)与被告张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虹亚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虹亚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虹亚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虹亚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虹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梦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谢艳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