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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执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许荣穗、陈珠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荣穗,陈珠根,陈志勇,姜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1750号申请执行人许荣穗,男,55岁,1961年5月8日出生,地址渝水区,被执行人陈珠根,男,58岁,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地址渝水区,被执行人陈志勇,男,34岁,1982年9月28日出生,地址渝水区,被执行人姜雯,女,29岁,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地址渝水区,许荣穗申请陈珠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渝民初字第025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许荣穗于2017年4月6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渝民初字第0254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易志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贵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