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223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韩图布新与胡格吉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图布新,胡格吉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1366号原告:韩图布新,男,46岁,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胡格吉乐,男,35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韩图布新与胡格吉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图布新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韩图布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图布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图布新负担。审判员  张国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斯琴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