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执字第005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周志中、叶望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中,叶望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5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志中,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叶望生,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28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龚席文为周志中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位于武穴市梅川镇文昌街房屋(产权证号:武穴房权证梅办字第××号),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龚席文为周志中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位于武穴市梅川镇文昌街房屋(产权证号:武穴房权证梅办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至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伍希瑜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529号之二武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武穴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志中与被执行人叶望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鄂武穴执字第0052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龚席文为周志中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位于武穴市梅川镇文昌街房屋(产权证号:武穴房权证梅办字第××号)的查封。附(2015)鄂武穴执字第0052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1份。二○一七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