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3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安江信用社、周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安江信用社,周攀,薛姣,郑小明,张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3541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安江信用社,住所地。负责人黄晓红,主任。被执行人周攀,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薛姣,女,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执行人郑小明,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执行人张晶晶,女,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安江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周攀、薛姣、郑小明、张晶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98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周攀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另案已于2016年11月22日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攀在富阳市福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股权,因该公司未实际经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需评估拍卖股权,故本院不再对该股权进行处置。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限制高消费、向公安机关送达了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洪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宋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