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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胡玉辉与被告包中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辉,包中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623号原告:胡玉辉,女,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川,邻水县鼎屏旭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包中洋,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辉与被告包中洋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玉辉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玉辉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辉撤回对被告包中洋的��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玉辉负担。审判长  吕晓玲审判员  宁晓波审判员  杜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苟 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