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吴亚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亚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5刑初243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亚州,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河南省项城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项城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宝检公诉刑诉[2017]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亚州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吴亚州伙同吴乐乐(已判刑)驾驶“帕萨特”牌小型轿车至宝坻区大口屯镇韩庄村,将刘某1所有的一辆“时风”牌农用三马车上的一块“风帆”牌105型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428元。2016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吴亚州伙同吴乐乐驾驶“帕萨特”牌小型轿车至宝坻区大口屯镇韩庄村,将刘某2所有的一辆“福田”牌货车上的两块“风帆”牌G31-100型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362元。2016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吴亚州伙同吴乐乐驾驶“帕萨特”牌小型轿车至宝坻区大口屯镇小口哨村,将潘某所有的一辆“福田”牌农用四轮汽车上的两块“风帆”牌G31-100型电瓶盗走;将一辆“凯马”牌农用四轮汽车上的两块“风帆”牌G31-100型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价值1160元。2016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吴亚州伙同吴乐乐驾驶“帕萨特”牌小型轿车至宝坻区大口屯镇小口哨村,将宋某所有的一辆“福田”牌水泥罐车上的两块“统一”牌G31-120型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880元。2016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吴亚州伙同吴乐乐驾驶“帕萨特”牌小型轿车至宝坻区大口屯镇小口哨村,将段某所有的一辆“凯马”牌货车上的两块12V80A型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280元。2016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吴亚州伙同吴乐乐驾驶“帕萨特”牌小型轿车至宝坻区大口屯镇福苑庄村,将孟某所有的一辆“东风”牌货车上的两块“风帆”牌12V165W型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930元。2016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吴亚州伙同吴乐乐驾驶“帕萨特”牌小型轿车至宝坻区大口屯镇西秀针口村,将郑某所有的一辆“东风”牌垃圾运输车上的两块“天神”牌12V100A型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260元。2016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吴亚州伙同吴乐乐驾驶“帕萨特”牌小型轿车至宝坻区大口屯镇白庄村,将白某所有的一辆“东风”牌农用运输车上的两块“风帆”牌12V100A型电瓶盗走;将一辆“凯马”牌农用运输车上的两块“风帆”牌12V100A型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536元。2016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吴亚州伙同吴乐乐驾驶“帕萨特”牌小型轿车至宝坻区大口屯镇东秀针口村,将薄某所有的一辆农用三马车上的一块“骆驼”牌12V100A型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341元。2016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吴亚州伙同吴乐乐驾驶“帕萨特”牌小型轿车至宝坻区大口屯镇镇北村,将杨某1所有的一辆“东风”牌货车上的两块“骆驼”牌6QW120MF型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370元。2016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吴亚州伙同吴乐乐驾驶“帕萨特”牌小型轿车至宝坻区郝各庄镇东田五庄村,将叶某所有的一辆“凯马”牌货车上的一块G31型电瓶、一块型号不详的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280元。2016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吴亚州伙同吴乐乐驾驶“帕萨特”牌小型轿车至宝坻区郝各庄镇侯家庄集市南侧,将郭某所有的一辆“福田”牌货车上的两块G31-120型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320元。2016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吴亚州伙同吴乐乐驾驶“帕萨特”牌小型轿车至宝坻区史各庄镇朱杨庄村,将杨某2所有的一辆“福田”牌货车上的两块“风帆”牌12V100AH型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340元。2016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吴亚州伙同吴乐乐驾驶“帕萨特”牌小型轿车至宝坻区史各庄镇朱杨庄村,将杨某3所有的一辆“福田”牌货车上的两块型号不详的电瓶盗走。2016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吴亚州伙同吴乐乐驾驶“帕萨特”牌小型轿车至宝坻区史各庄镇朱杨庄村,将杨某4所有的一辆“东风”牌货车上的“风帆”牌12V165A型电瓶线剪断后未盗走。2016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吴亚州伙同吴乐乐驾驶“帕萨特”牌小型轿车至宝坻区王卜庄镇商贸街,将赵某所有的两辆“东风”牌货车上的两块“风帆”牌120型电瓶、两块“骆驼”牌100型盗走;将一辆“凯马”牌货车上的两块“风帆”牌120型电瓶盗走;将一辆“福田”牌货车的一块“骆驼”牌100型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共价值人民币2369元。2016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吴亚州伙同吴乐乐驾驶“帕萨特”牌小型轿车至宝坻区王卜庄镇商贸街,将王某所有的四辆“福田”牌货车上的一块“骆驼”牌100型电瓶、一块“统一”牌100型电瓶、三块“风帆”牌100型电瓶盗走;将两辆“江淮”牌货车上的一块100型“风帆”牌电瓶、两块105型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2365元。2016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吴亚州伙同吴乐乐驾驶“帕萨特”牌小型轿车至宝坻区王卜庄镇商贸街,将张某一辆“江铃”牌货车上的一块6QAW-105型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80元。综上,被告人吴亚州实施盗窃18起,涉案数额共计人民币12401元。案发后,被告人吴亚州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开庭审理前,被告人吴亚州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1240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亚州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被害人刘某1、刘某2、潘某等18人的陈述笔录,证人邳某、马某、宋某的证言笔录,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亚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亚州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吴亚州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吴亚州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亚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旭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