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04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傅智慧和李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智慧,李小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4民初307号原告傅智慧,女,1979年7月31日出生,满族,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李小亮,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原告傅智慧与被告李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傅智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李小亮偿还傅智慧借款30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李小亮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28日,李小亮从傅智慧处借款30万元整,李小亮向傅智慧出具借条,借条上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期限届满后,李小亮拒绝还款,经傅智慧多次催收,李小亮置之不理。现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傅智慧须提供李小亮准确的送达地址是其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后,根据傅智慧提供的李小亮住址及电话联系,均无法找到李小亮,再次要求提供准确地址时,傅智慧明确表示李小亮现下落不明,无法提供其明确地址和联系方式。由于傅智慧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明确,使本院无法确认被告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原告不能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原告为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傅智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回傅智慧。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晓锐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温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