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汪玮与蒋玉兰、汪长跃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玮,蒋玉兰,汪长跃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416号原告:汪玮,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光,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玉兰,女,196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汪长跃,男,195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原告汪玮诉被告蒋玉兰、被告汪长跃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汪玮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玮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玮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汪玮负担。审 判 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司方圆书 记 员 严 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