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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3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3048李优良与蒋宏佩、冯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优良,蒋宏佩,冯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3048号原告:李优良,男,1954年9月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蒋宏佩,男,1973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冯云芳,女,1976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告李优良与被告蒋宏佩、冯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李优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用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按李优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方志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 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