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民终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庆大旺食品有限公司、戴玉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庆大旺食品有限公司,戴玉发,苏州腾坤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3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大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龙眠山路18号。法定代表人:山中康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长常,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玉发,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腾坤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东渚镇美田里路2号5幢114室。法定代表人:李素妹,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安庆大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旺食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戴玉发、苏州腾坤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6)皖0811民初1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大旺食品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大旺食品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庆大旺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安庆大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杨审判员 黄谷审判员 高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彤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