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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黄斌、谢海容等与厦门逸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斌,谢海容,厦门逸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甘代强,王昌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713号原告:黄斌,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谢海容,女,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汉,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逸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25号-1大厦第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94993571F。被告:甘代强。被告:王昌旺。原告黄斌、谢海容与被告厦门逸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甘代强、王昌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黄斌、谢海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斌、谢海容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钟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