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执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郑肖勇、宁波广畅海铁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肖勇,宁波广畅海铁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1635号申请执行人:郑肖勇,男,1957年12月12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宁波广畅海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五号236室,组织机构代码:563894984。法定代表人:郑位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肖勇与被执行人宁波广畅海铁物流有限公司[(2016)浙0205民初262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郑肖勇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5执16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晓亭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吴有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