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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桥西智强干果商行与平乡县诚信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桥西智强干果商行,平乡县诚信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2360号原告:桥西智强干果商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和平西路与西二环交口西南角华北食品城11区**号。经营者:康志强。被告:平乡县诚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节固乡被崔庄。法定代表人:赵庆华。原告桥西智强干果商行与被告平乡县诚信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桥西智强干果商行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桥西智强干果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桥西智强干果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桥西智强干果商行负担。审 判 员 于丽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刘晶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