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21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尹晓婷与车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晓婷,车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21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尹晓婷。被执行人:车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晓婷与被执行人车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车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一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李 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闫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