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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21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尹晓婷与车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晓婷,车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21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尹晓婷。被执行人:车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晓婷与被执行人车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车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一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李 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闫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