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81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杨期田与邓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期田,邓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58号原告杨期田,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辉,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杨期田的外甥。被告邓毅,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展武,男,195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邓毅的姐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期田与被告邓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期田以遗漏当事人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期田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期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杨期田负担。审 判 员 刘洪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桂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