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郭孝天、李铭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孝天,李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91刑初1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孝天,男,1997年9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阜宁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辩护人施正刚,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男,1997年5月14日出生于吉林省双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户籍地吉林省双辽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日被逮捕。辩护人孙兵,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淮开检诉刑诉(2016)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孝天、李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孝天、李某,辩护人施正刚、孙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郭孝天通过在“斗鱼直播”等直播平台发布“充10元送900Q币”的虚假广告骗取被害人信任,之后通过语言欺骗、发送付款链接等方式作案9起,骗取被害人支付宝内现金共计人民币70225元,另有1000元赃款因被支付宝风控而未遂。被告人李某向郭孝天提供用于诈骗的付款链接作案一起,骗取被害人施某人民币7376元。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郭孝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孝天、李某系坦白。建议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郭孝天、李某定罪处罚。被告人郭孝天、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均无异议。被告人郭孝天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孝天归案后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系从犯,退清赃款,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郭孝天通过在“斗鱼直播”等直播平台发布“充10元送900Q币”的虚假广告骗取被害人信任,之后通过语言欺骗、发送付款链接等方式作案9起,骗取被害人支付宝内现金共计人民币70225元,另有1000元赃款因被支付宝风控而未遂。被告人李某向郭孝天提供用于诈骗的付款链接作案一起,骗取被害人施某人民币7376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3月12日3时许,被告人郭孝天在“全民直播”平台上插播“10元充900Q币”广告,在被害人苏某将10元转入郭孝天持有的名为“杜全宝”支付宝账户后,郭孝天伙同持有QQ号为92×××08的同案犯(另案处理),通过语言迷惑、远程控制被害人计算机等方式诈骗被害人苏某支付宝内现金人民币1903元,共计诈骗现金人民币1913元。2、2016年7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郭孝天在“斗鱼直播”平台上插播“10元充900Q币”广告,在被害人彭某将10元转入郭孝天持有的名为“王改风”支付宝账户后,郭孝天伙同“飞龙”(另案处理),通过语言迷惑、远程控制被害人计算机等方式诈骗受害人彭某支付宝内现金人民币9999元,共计诈骗现金人民币10009元。3、2016年7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郭孝天在“斗鱼直播”上插播“10元充900Q币”广告,在被害人李某将10元转入郭孝天持有的名为“王改风”支付宝账户后,伙同“尘封”(另案处理),通过语言迷惑、远程操控被害人计算机等方式,分两笔诈骗被害人李某支付宝内现金人民币2339元,共计诈骗现金人民币2349元。4、2016年7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郭孝天伙同“尘封”(另案处理),通过语言迷惑、远程操控被害人计算机等方式,诈骗被害人朱某支付宝内现金人民币2799元。5、2016年7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郭孝天在“斗鱼直播”平台插播“10元充900Q币”广告,在被害人余某将50元转入郭孝天持有的名为“王改风”支付宝后,郭孝天伙同“大锤”(另案处理),通过语言迷惑、远程控制被害人计算机等方式,分两笔骗取被害人余某支付宝内现金人民币11000元,共计诈骗现金人民币11050元。6、2016年7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郭孝天在“斗鱼直播”平台插播“10元充900Q币”的广告,在被害人王某1将10元转入郭孝天所持有的名为“王改风”支付宝后,郭孝天伙同“尘封”(另案处理),通过语言迷惑、远程控制被害人计算机等方式,分两笔骗取被害人王某1支付宝内现金人民币10000元,共计诈骗现金人民币10010元。7、2016年7月26日1时许,被告人郭孝天在“斗鱼直播”上插播“10元充900Q币”广告,在被害人王某2将10元转入郭孝天持有的名为“王改风”支付宝后,伙同“蒙山”(另案处理),通过语言迷惑等方式,诈骗被害人王某2邮储银行账户内现金人民币4901元,共计诈骗现金人民币4911元。8、2016年7月26日1时许,被告人郭孝天分别伙同“泡泡”、“weitu”(均另案处理);通过语言迷惑、远程控制被害人人计算机等方式,诈骗被害人张某支付宝内现金人民币14798元,另有1000元诈骗未遂。9、2016年8月2日9时许,被告人郭孝天在“斗鱼直播”平台上插播“10元充900Q币”广告,在被害者施某将10元转入郭孝天持有的“王改风”支付宝后,郭孝天分别伙同李某、“泡泡”(另案处理),通过语言迷惑、远程控制被害人计算机等方式,诈骗被害人施某支付宝内现金人民币12376元,共计诈骗现金人民币12386元,其中,被告人李某参与诈骗人民币7376元。被告人郭孝天、李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退赃款人民币737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孝天、李某供述不讳,并有被害人苏某、彭某、李某、朱某、余某、王某1、王某2、张某、施某陈述笔录,辨认笔录,QQ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支付宝后台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及公安机关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孝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技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孝天、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案发后退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孝天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孝天归案后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系退清赃款,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李某系从犯。经查,被告人李某向郭孝天提供用于诈骗的付款链接,其属共同诈骗犯罪中实行犯,辩护人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孝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八月三日起至二0二一年二月二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三、暂扣于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赃款人民币7376元发还被害人施乔。追缴被告人郭孝天犯罪所得人民币62849元发还被害人,其中发还被害人苏少华人民币1913元;发还被害人彭亚峰人民币10009元;发还被害人李烁人民币2349元;发还被害人朱博文人民币2799元;发还被害人余业春人民币11050元;发还被害人王思钦人民币10010元;发还被害人王冬人民币4911元;发还被害人张浩人民币14798元;发还被害人施乔人民币50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毕人民陪审员 叶雪梅人民陪审员 许世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何 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