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辖终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秦福生与陈里得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福生,陈里得,江苏海岭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3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福生,男,1963年6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新,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里得,男,1966年3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玄武区,经常居住地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重飞,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华,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江苏海岭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原江苏东南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南昌路40号长江科技园13楼。法定代表人:陈里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重飞,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华,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师。上诉人秦福生因与被上诉人陈里得,原审第三人江苏海岭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2民初533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秦福生上诉称,被上诉人陈里得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以提起管辖异议为手段,故意拖延案件的正常审理。在本案上诉人于2016年9月起诉时,被上诉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不足一年,且江苏启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也不能证明南京市××××室是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陈里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审法院调查笔录以及江苏启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能够证��被上诉人陈里得的经常居住地在南京市××××室,且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也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将本案依法移送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综上,对上诉人秦福生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韦 韬审判员 张国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明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