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方明与陕西德成行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明,陕西德成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393号申请执行人方明,男,汉族,1967年11月11日,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德成行商贸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人仲裁字(2016)430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德成行商贸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银行存款101439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