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8601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曹云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8601民初695号原告:曹云,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主要负责人:石洪峰,副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曹云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云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云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连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