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马洋、四川岚悠悠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洋,四川岚悠悠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687号申请执行人:马洋,男,汉族,生于1989年3月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执行人:四川岚悠悠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凌通。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受理马洋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5895号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岚悠悠物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岚悠悠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易明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