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特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亮、卜阿磊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亮,卜阿磊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536号申请人王亮,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刘飞,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人卜阿磊,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王亮诉申请人卜阿磊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亮与申请人卜阿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6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卜阿磊与申请人王亮双方确认,截止2017年4月6日,申请人卜阿磊下欠申请人王亮借款本金100万元,申请人卜阿磊于2017年4月至9月每月3日向申请人王亮支付利息15000元。二、申请人卜阿磊于2017年9月3日偿还申请人王亮借款本金100万元。三、如申请人卜阿磊逾期未偿还上述本息,逾期利息以1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按照月利率2%支付至债务本息实际还清之日。四、申请人王亮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钰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