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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刘丽华与韩青山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执结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华,韩青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华被执行人韩青山本院在刘丽华与韩青山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榆县人民法院(2017)吉0822执1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万刚审 判 员  王伟华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