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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2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940江苏铸本众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铸本众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2民初940号原告江苏铸本众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苏家村。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来贵,江苏创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民主北路70号。法定代表人赵中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铸本众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铸本众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铸本众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5180元,减半收取7590元,由江苏铸本众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秀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晓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