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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民申2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龙口玉龙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龙口玉龙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申25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龙口玉龙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法定代表人:曲建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山东乾元(龙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日照市金地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高科园昭阳北路。法定代表人:张敬文,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龙口玉龙纸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日照市金地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烟民一终字第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龙口玉龙纸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蔚 波审判员 耿志亭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小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