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洪艳与赵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艳,赵忠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186号原告张洪艳,女,1968年4月2日,汉族,农民,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被告赵忠清,男,汉族,农民,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艳诉被告赵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艳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玉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