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终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周某、程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民终15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莹,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寅瑜,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2民初7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某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周某向程某支付13万元,并无需支付逾期利息;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程某负担。事实与理由:周某在出具案涉欠条后已向程某支付了2万元,尚欠的货款应为13万元;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明显过高,周某无需承担逾期利息。程某二审辩称:请求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周某立即支付货款15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8日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周某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程某与周某之间存在石料运输及供应等业务往来,由程某向周某供应石料,周某支付货款。双方曾于2014年6月14日对当年4月至5月的业务往来进行了结算,周某下欠程某25463元。后双方又有供货往来,并进行了结算。2015年12月31日,周某出具欠条一张,言明欠到程某人民币15万元。程某向周某催款未果,遂以周某欠其货款15万元未付为由诉至一审法院。一审认为:程某与周某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口头达成石料运输及供应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程某已按约交付货物,周某理应按约支付货款。程某主张周某欠其货款150000元未支付,已提供证据证明,周某既未抗辩,也未提供证据反驳,对程某主张的事实依法予以认定。程某要求周某支付货款15万元,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周某迟延付款,给程某造成的损失客观存在,程某主张逾期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8日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周某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判决: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程某货款15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周某负担。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周某称其在出具案涉欠条之后向程某支付了2万元,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佐证,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其应当按照案涉欠条载明内容,向程某支付15万元货款。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而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是在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收30%-50%。故程某主张自起诉之日起由周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周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周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洁审判员 钱岚审判员 程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崔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