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6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2017)湘1226民初136号舒某某诉薛某某、麻阳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麻阳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薛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6民初136号原告舒某某,男,苗族,城镇居民。被告麻阳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启刚。被告薛某某,男,苗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某诉被告麻阳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薛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舒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50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舒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滕明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胡峥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