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陈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3刑初249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6年8月出生,汉族,住本区。被告人陈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2月4日被蚌埠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1月26日被假释,2008年2月14日假释期满。被告人陈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0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1月6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7年3月23日我院决定对其逮捕,同年3月28日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7]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维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27日凌晨,被害人陈某乙和姚某、张某在本区“韦记”猪蹄馆吃饭,被告人陈某和符某、刘某(上述二人已判刑)、耿某(另案处理)及赵某1、赵某2等人在隔壁“满意大排档”吃饭。因刘某等人欲将赵某1、赵某2带走,二人不从,赵某1被打受伤,被害人陈某乙见状上前劝说,因而发生矛盾。之后陈某、符某、刘某、耿某等人持刀、啤酒瓶等共同殴打陈某乙。2015年7月7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乙遭受他人用锐器砍伤全身多处,致全身多处皮肤创、左肱三头肌腱断裂、右手食指、中指伸肌腱不全断裂、左腓总神经断裂,损伤手出现轻度失血性休克的症状和体征,上述损伤已经构成轻伤一级。2016年9月20日,被告人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1月6日陈某赔偿被害人陈某乙5万元人民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故意侵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二款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27日凌晨,被害人陈某乙和姚某、张某在本区“韦记”猪蹄馆吃饭,被告人陈某和符某、刘某(上述二人已判刑)、耿某(另案处理)及赵某1、赵某2等人在隔壁“满意大排档”吃饭。因刘某等人欲将赵某1、赵某2带走,二人不从,赵某1被打受伤,被害人陈某乙见状上前劝说,因而发生矛盾。之后陈某、符某、刘某、耿某等人持刀、啤酒瓶等共同殴打陈某乙。2015年7月7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乙遭受他人用锐器砍伤全身多处,致全身多处皮肤创、左肱三头肌腱断裂、右手食指、中指伸肌腱不全断裂、左腓总神经断裂,损伤手出现轻度失血性休克的症状和体征,上述损伤已经构成轻伤一级。2016年9月20日,被告人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1月6日陈某赔偿被害人陈某乙5万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1、陈某乙的陈述,符某、刘某、赵某2、藏宏雪、姚某、张某的证言,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收条,假释证明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故意侵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综合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虹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修正案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