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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5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兴林与钱少宗、河南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郑州管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兴林,钱少宗,河南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郑州管城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191民初5861号原告:马兴林,男,汉族,1976年6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陈盼盼,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常青,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钱少宗,男,汉族,1989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河南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郑州管城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法院东街99号院永兴小区1号院2单元1层附2号。法定代表人:庄艳,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徐光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郝鹏飞,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法定代表人:张振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肖子浩,该公司员工。原告马兴林与被告钱少宗、河南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郑州管城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马兴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9009.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7日12时40分,被告钱少宗驾驶由被告河南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郑州管城分公司所有的豫A×××××轻型厢式货车沿航海路山西向东行驶时,与沿经开第五大街由北向南步行的马兴林发生碰撞,造成马兴林受伤的交通事故。当天,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出具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钱少宗承担事故主要贲任,马兴林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查,豫A×××××轻型厢式货车的所有人为被告河南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郑州管城分公司,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资险,且事故发生时在有效保险期间内。现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均不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前赔偿原告马兴林各项费用7000元。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钱少宗前期垫付费用10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前赔偿被告钱少宗前期垫付费用1000元。三、本案自此了结,关于该案各方之间再无任何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马兴林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钰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