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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1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与苏惠佳、麦旭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苏惠佳,麦旭均,麦伟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1民初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二路132号第2幢一层8.9.10.11.12.13号商业用房。主要负责人:钟歆,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程万庆,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黄子强,该行员工。被告:苏惠佳,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被告:麦旭均,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被告:麦伟新,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与被告苏惠佳、麦旭均、麦伟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国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静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