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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行与万载县荣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胡啟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行,万载县荣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胡啟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2民初26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万载县阳乐大道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286120733R。负责人:熊靖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旺传,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妲,女。被告:万载县荣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万载县沿河东路工行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26909596645。法定代表人:胡啟泰。被告:胡啟泰(又名胡启泰),男。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艳君,女。系万载县荣声留易有限公责任公司员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行与被告万载县荣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胡啟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旺传、被告万载县荣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及胡啟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艳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万载县荣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500万元及截止于2017年2月13日利息25947.90元,以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全部归还借款为止;2、判令被告胡啟泰对该借款50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30日被告万载县荣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因采购烟花资金周转需要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其向原告借款计人民币500万元,借期为12个月,月利息为5.655%,到2017年1月6日被告应全部向原告偿还本息,同时,对于该笔借款,已由被告胡啟泰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并由江西万载工业园开发经营公司及江西省财政投资管理公司提供了连续质押担保共计人币675000元。结果,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指定账户发放了500万元,被告收到该借款后仅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如今,该借款已到期,被告经原告多次追问却未向原告归还借款。这一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据、保证质押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综上事实,原告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且逾期未向原告还款,其行为已侵犯原告合法权益。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万载县荣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所称属实,没有异议。被告胡啟泰辩称,原告所称属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12月30日被告万载县荣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因采购烟花资金周转需要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万载县荣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借款计人民币500万元,借期为12个月,年利息为5.655%。同日,原告与被告胡启泰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由被告胡啟泰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2016年1月7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向万载县荣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发放了贷款500万元。贷款到期后,贷款本金500万元至今未偿还,利息付至2017年3月21日,被告经原告多次追问未向原告归还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从2017年3月22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万载县荣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从2017年3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上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胡啟泰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万载县荣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82元,由被告万载县荣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胡啟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义务人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审 判 长  孙启荣代理审判员  龙火星人民陪审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汪 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