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姜聚仓、张明敬等与杨金龙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聚仓,张明敬,杨金龙,姜聚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345号原告姜聚仓,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原告张明敬,男,回族,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杨金龙,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被告姜聚民,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原告姜聚仓、张明敬与被告杨金龙、姜聚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9日诉讼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无法联系,经催缴原告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聚仓、张明敬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营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