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41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尹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674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尹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支付货款3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尹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给付25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剩余案件款及案件受理费的追偿,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尹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6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骁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