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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民终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谈福如与周德胜、孝感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德胜,谈福如,孝感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终4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德胜,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胜堂,孝感市孝南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谈福如,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莉,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审被告:孝感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北京路*号。法定代表人:徐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益春,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周德胜因与被上诉人谈福如及原审被告孝感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建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周德胜于2017年4月6日与谈福如、宏建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周德胜遂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周德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德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人周德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石仁礼审判员  汪书力审判员  代绍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