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程四军、黄国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四军,黄国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7刑初7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四军,绰号:四棒得,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黄梅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家住黄梅县。1999年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被告人黄国虎,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黄梅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黄梅县。2015年11月因吸毒被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11月因吸毒被黄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梅检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四军、黄国虎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晓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四军、黄国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0月11日凌晨过后,被告人黄国虎伙同王某1(另处)、向林峰(在逃)、雷某(另处)四人开车前往黄梅县杉木乡柘林村村委会,由被告人黄国虎和犯罪嫌疑人王某1二人撞开村委会会议室大门,将室内一台联想牌和一台清华同方牌台式电脑搬至雷某的车上盗走。后王某1将一台清华同方电脑藏匿于舒某1家中,向林峰则将另一台电脑拿走。经鉴定两台电脑价值2326元。2、2016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程四军来到黄梅县黄梅镇城区伺机盗窃摩托车,当晚程四军步行至建陶路华梅网吧门前时,发现被害人刘某1的一辆银灰色建设牌踏板摩托车停放且无人看管,于是程四军上前强行掰断该车龙头锁,后将该车推行盗走后藏匿,次日,程四军将该车推行至华丰典藏典当行,以800元的价格典当,赃款用于挥霍、吸毒。经黄梅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银灰色建设牌踏板摩托车价值2173元。3、2016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程四军伙同黄某2(身份待查,在逃)来到黄梅县黄梅镇站前大道祥云小区伺机盗窃,二人在小区A栋一单元电梯间内发现被害人刘某2停放的一辆黑色雅马哈牌踏板摩托车,于是使用撬锁工具将该车锁撬开,后启动该车逃离现场。当日14时许,程四军将盗窃来的摩托车骑行至融信寄售行,以500元的价格寄售,赃款用于个人挥霍。经黄梅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黑色雅马哈牌踏板摩托车价值1744元。4、2016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程四军、黄国虎窜至黄梅县黄梅镇东禅村二组周某1的住宅实施盗窃,二人将该户的侧屋的房门打开,将被害人周某1停放在屋内的一辆银灰色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锁撬开推行盗走。经黄梅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银灰色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价值5201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四军、黄国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四军、黄国虎在开庭审理中供认不讳,并有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到案经过、保修凭证、车辆信息表、借条、发还清单等书证;证人王某1、雷某、舒某1、黄某1、方某、岳某、程某的证言;受害人周某2、乐某、刘某3、刘某2、周某1的陈述;被告人程四军、黄国虎的供述;指认笔录、辨认笔录;黄梅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程四军、黄国虎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四军、黄国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四军、黄国虎到案后能主动坦白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程四军、黄国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四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被告人黄国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程四军的刑期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被告人黄国虎的刑期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王耀文审判员 王 滨审判员 邢俊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洪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