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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置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天津盛世联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置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天津盛世联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财保42号申请人天津市置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59-8底商。法定代表人刘婷,董事长。被申请人天津盛世联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一纬路22号。法定代表人沈小健,董事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并提供财产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盛世联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64035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盛世联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64035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月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守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