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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马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791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马某某,男,汉族,居民。被告:马某某,女,汉族,居民。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和预期滞纳金2、诉讼费及本案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7日被告马某某经被告马某某介绍担保,从原告刘某某处借款5万元,月利率为2.4%,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担保人马某某在担保人处及保证担保合同上签字摁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归还,原告遂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原告起诉时应提供被告明确的相关信息,以便于诉讼的正常顺利进行。而本案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马某某住所地不明确,故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预交525元,退还原告刘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