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杨建芬、汤涛、汤荣、汤礼、盐边县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局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建芬,汤涛,汤荣,汤礼,盐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局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特10号申请人杨建芬,女,苗族,1956年7月10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申请人汤涛,男,汉族,1972年5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申请人汤荣,女,汉族,1979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申请人汤礼,男,苗族,1975年9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申请人盐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局,住所地:盐边县东环北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322782269732Y。法定代表人XX刚,男,汉族,1970年10日1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远美,女,汉族,1979年9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该单位职工。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杨建芬、汤涛、汤荣、汤礼与盐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局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于2017年4月1日经四川省盐边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盐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局一次性给付杨建芬、汤涛、汤荣、汤礼意外死亡赔偿费399753元,前期已给付30000元,余款369753元,于2017年4月2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完毕;汤涛、汤荣、汤礼一致同意盐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局将此款汇入杨建芬的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盐边支行,开户名:杨建芬,开户卡号:6217003580001766676)。二、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人民法院确认后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杨建芬、汤涛、汤荣、汤礼与盐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局于2017年4月1日经四川省盐边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阳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凌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