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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孙四平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孙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448号申请执行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法定代表人何其聪,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四平,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4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字第4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股票融资款355600元,利息53518元(以355600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7日至2017年4月7日止按年利率8.6%计算),延迟履行利息8028元(以3556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4月7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案件受理费7090元,执行费6080元,合计43031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四平的银行存款43031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易李 搜索“”